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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作業目的:

因應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協助繳納綜合所得稅有困難之個人辦理延期繳納稅額,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貳、作業依據:

依據財政部98年2月4日台財稅字第09804508230號令頒訂「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因國際金融海嘯造成經濟景氣低迷所得稅延期繳納作業原則」規定辦理。

參、適用對象: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之配偶於97年9月1日至98年6月1日之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2.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 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4. 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5. 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肆、申請期限及方式:
  1. 申請延期繳納之納稅義務人應於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截止日(98年6月1日)前,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並請與結算申報書分開提出申請。
  2. 申請延期繳納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延期繳納期限末日不得超過98年9月1日。

伍、作業程序:

綜合所得稅款延期繳納可採下列兩種方式申請:

    1. 線上申辦:
      納稅義務人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辦理「線上申辦」。
    2. 非線上申辦:
      納稅義務人申請時,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自行下載「綜合所得稅延期繳納稅款申請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該申請書,於填妥後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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